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志川、漳州市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川,漳州市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川,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市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庄艳斌,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闽060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漳州市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漳州市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漳州市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志江代理审判员  沈 铿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