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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平建贵申请执行王九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建贵,王九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平建贵,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建华镇谭家营管委会孟新庄村001号。被执行人王九九,又名王玖玖,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建华镇谭家营管委会桃树湾行政村。本院在执行平建贵申请执行王九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九九履行12000元(另案),司法救助132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平建贵自愿放弃。该放弃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