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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考县北侠科技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北侠科技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海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兰考县北侠科技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北侠。买受人:杨永洋,男,1982年4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考县北侠科技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0日10时至2017年8月11日10时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兰考县北侠科技木业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详见拍卖设备清单)。2017年8月11日10时,买受人杨永洋以200646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拍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属被执行人兰考县北侠科技木业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详见拍卖设备清单)所有权归买受人杨永洋所有。上述拍卖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睿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