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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亚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05号原告: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26层01、0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588389657。法定代表人:邓春水,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许亚妹,女,汉族,1963年2月2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傅一波审判员  吴 芬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邻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