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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臧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8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某,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北省沧州市人渤海新区人,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因犯合同诈骗罪,2015年5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6时许,被告人臧某趁与其在黄骅港福博快捷宾馆同住的被害人王某1熟睡时,将被害人王某1的苹果7PLUS手机偷走,偷走手机后臧某坐车到沧州将盗窃来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沧州市北个体汽车站南门的天成通讯手机店。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7PLUS手机价值438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臧某的供述、王某1的的陈述、崔某、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臧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臧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滕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