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许成寿、赵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许成寿,赵先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7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住所地宁国市宁城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8534297733。法定代表人:王海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卫忠,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王虎成,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成寿,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国市,现住宁国市,被告:赵先梅,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许成寿之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被告许成寿、赵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许成寿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被告赵先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负担审判员 盛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