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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70号申请人:戴某,女,1979年8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何某,男,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戴某与被申请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何某所有的价值为20万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PZDM201732040000001213的保单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某所有的价值为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