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70号申请人:戴某,女,1979年8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何某,男,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戴某与被申请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何某所有的价值为20万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PZDM201732040000001213的保单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某所有的价值为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