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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琦与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中踏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中踏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334号原告:张琦,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中踏店,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111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李燕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诉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中踏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