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侠与被执行人陈巧玲、冯建民民间借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侠,陈巧玲,冯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张侠,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陈巧玲,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冯建民,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申请执行人张侠与被执行人陈巧玲、冯建民民间借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侠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冯建民,陈巧玲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建民,陈巧玲的银行存款105950元或扣押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