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3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与陈祖怀、陈祖明、宜宾溢金香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陈祖怀,陈祖明,宜宾溢金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3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古街C6-1-8。法定代表人:俞培荣,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祖怀,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执行人:陈祖明,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宜宾溢金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祥发街2幢1单元4层5号。法定代表人:陈祖明,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祖怀、陈祖明、宜宾溢金香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祖怀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处房屋,现正在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