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3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2017执555号孔祥峰诉苑广乾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峰,苑广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3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峰,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执行人苑广乾,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己于2016年6月8日审结。该案(2016)鲁1323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案件受理后,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我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信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及房屋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323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该重新立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训 旺人民陪审员 项 玉 芝人民陪审员 苗玉德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