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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鸿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578号本院2017年8月10日对原告王鸿再、刘晓宁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928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八行“死亡赔偿金239394.80元”,应补正为“所诉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应为233940元”。二、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六行“以上共计307789.42元。”,应补正为“以上共计302334.62元。”。三、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四行“下余197354.80元按80%由被告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57883.84元,”,应补正为“下余191900元按80%由被告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53520元,”。四、判决书第五页正数第一行“支付268318.46元。”,应补正为“支付263954.62元。”五、判决书第五页正数第五行“告王鸿再、刘晓宁2683**.46元。”,应补正为“支付263954.62元。”审判员  高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