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洞口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肖安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洞口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洞口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东路46号。被执行人:肖安云,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洞口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恢喜审判员 唐贤朝审判员 王立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