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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390、1391、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建训与卢忠斌、程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训,卢忠斌,程再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390、1391、1392号原告:雷建训(曾用名雷建顺),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卢忠斌,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程再红,女,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建训诉被告卢忠斌、程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供被告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经告知原告其表示不能提供新的确切地址和其他送达方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建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珍文人民陪审员  周承安人民陪审员  张世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梦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