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4执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许东宙、陈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东宙,陈群,黄一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4执1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东宙,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陈群,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黄一农,女,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东宙与被执行人陈群、黄一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闽0124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黄一农原所有的坐落于闽清县××××层整座的房产已处置,拍卖房产所得款为1900000元,扣除6个案件的受理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计116044.22元,余款1783955.78元全部偿还抵押权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本案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的账户,及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陈群所有的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号码为闽A×××××,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外,被执行人从2016年6月份起每月陆续向本院交纳执行款800元,计12000元,本案分得执行款931元,并将上述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俊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