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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钱文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文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8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文华,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中专文化,系瑞安市华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瑞安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许乙川、阮再岳,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文华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文华及其辩护人许乙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钱文华在瑞安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没有实际参加境外汽摩配展会的情况下,多次伪造××公司参加国际汽摩配展会的申报补贴材料,向瑞安市商务局骗取境外展会补贴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向浙江省商务厅骗取补贴款53000元。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钱文华在立案前被追回骗取的补贴款140000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钱文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钱文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许乙川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钱文华在本案中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骗取国家补贴是××公司的单位行为,刑法规定诈骗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故××公司不构成诈骗犯罪,被告人亦不构成诈骗犯罪;二、如果查明被告人最终非法占用了××公司骗取的国家补贴,那么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也非诈骗罪;三、即使被告人构成诈骗犯罪,其被刑拘当日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诈骗行为事实,应以自首论,同时被告人有立功表现,退赃积极,有关行政机关对于国家补贴的申领把控不严格,存在过错,再加上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较轻刑期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文华和妻子王某于2011年2月16日投资成立××公司,被告人钱文华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2011年至2014年期间,瑞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瑞安市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进出口自营权、当年度有进出口实绩企业参加鼓励(支持)类境内外展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2013年,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发文,对符合条件的境外参展的中小企业发放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被告人钱文华在××公司没有实际参加境外汽摩配展会的情况下,多次伪造××公司参加国际汽摩配展会的申报补贴材料(摊位确认书、摊位合同、银行回单、发票等),向瑞安市商务局骗取境外展会补贴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向浙江省商务厅骗取补贴款5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被告人钱文华分别伪造××公司参加中东(迪拜)国际汽车配件博览会、印尼雅加达国际汽摩配展览会、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汽车零部件展览会、德国法兰克福国际汽车零部件展览会、印度新德里国际汽车零部件展览会、伊朗德黑兰国际汽车零部件展览会、巴西重型及商用汽车展览会、俄罗斯国际汽车零部件展览会、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国际汽配展览会、台湾国际海峡两岸汽车零部件展览会的申请补贴材料,2013年11月22日从瑞安市商务局骗取18万元的补贴款。2、2013年,被告人钱文华分别伪造××公司参加法兰克福(墨西哥)国际汽车配件展览会、伊朗国际汽车配件展览会、法兰克福(迪拜)国际汽车配件展览会、俄罗斯国际汽车零部件展览会、印尼(雅加达)国际汽摩工业展、巴西国际汽车零部件设备及售后服务展览会、土耳其国际汽车零部件展览会、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汽配及售后服务展览会、法国巴黎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的申请补贴材料,2014年12月22日从瑞安市商务局骗取170000元的补贴款。3、2014年1月8日,被告人钱文华伪造××公司参加2013年美国中部卡车及商用车展览会、2013年吉隆坡(马来西亚)国际汽车配件展会的申请补贴材料,2014年9月26日从浙江省商务厅骗取补贴款53000元。瑞安市审计局在瑞安市商务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公司涉嫌骗取境外展会补贴,并于2016年8月8日移送瑞安市纪委处理,同月10日,被告人钱文华被追回骗取的补贴款14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钱文华退出非法所得263000元。被告人钱文华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文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夏某、陈某、叶某、胡某、霍某的证言、银行转账单、境外展会项目申请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合作协议、摊位确认书、发票、护照复印件、支付凭证、瑞安市审计局移送材料、公司基本情况、瑞安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额清单、2012、2013年度资金申报须知、瑞安市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瑞安市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扶持措施、瑞安市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关于追回多补助金额的通知、财政支出退回申请书、付款回单、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文华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其以××公司名义骗取补贴款,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骗取的补贴款用于公司经营或用于个人用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以认定系单位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关于单位犯诈骗罪的规定,但是如果诈骗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单位实施诈骗行为能否以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请求》的答复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对组织、策划、实施单位诈骗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文华作为实施××公司单位诈骗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材料,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许乙川认为被告人无罪或构成其他犯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钱文华因涉嫌行贿被刑事拘留期间主动交代的诈骗犯罪事实系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不应以自首论,辩护人许乙川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钱文华于立案前被追回的140000元虽不认定为诈骗犯罪数额,但在量刑时应作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钱文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文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钱文华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6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卫国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人民 陪 审员 潘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缪 苗·?PAGE?-6-?··?PAGE?-5-?·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