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林树才与张兴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才,张兴亮,李铁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287号原告林树才,现住农安县。被告张兴亮,现住农安县。被告李铁涛,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林树才与张兴亮、李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树才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