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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奇东与被告赖琴芳、余大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奇东,赖琴芳,余大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1217号原告:刘奇东,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赖琴芳,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余大海,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桂英,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大定,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刘奇东与被告赖琴芳、余大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奇东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琴芳、余大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奇东申请撤回对被告赖琴芳、余大海的起诉,系其自行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奇东撤回对被告赖琴芳、余大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奇东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