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连虎与杨鹏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虎,杨鹏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474号原告:李连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涛,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冲,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鹏霄,男,1981年10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虎与被告杨鹏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虎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2元,减半收取27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