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3民特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潭阳、王宝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潭阳,王宝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3民特218号申请人:何潭阳,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兆松,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系申请人何潭阳父亲。被申请人:王宝珍,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台县,系申请人何潭阳母亲。申请人何潭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潭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宝珍死亡。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何潭阳与被申请人王宝珍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王宝珍于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一直下落不明,至今杳无音讯。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宝珍,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台县××街道××村中××组××号,原住天台县××街道××村中××组××号,系申请人何潭阳的母亲。1997年,被申请人王宝珍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在此期间,被申请人王宝珍曾分别于2001年、2007年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其丈夫何兆松离婚,后均撤诉,之后双方再无任何联系。后何兆松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申请人王宝珍离婚,经本院公告传唤,王宝珍未到庭,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申请人何潭阳申请宣告王宝珍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王宝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宝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本案中,被申请人王宝珍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本院受理本案后公告的一年期间,被申请人王宝珍仍无音讯,申请人何潭阳作为被申请人王宝珍的儿子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宝珍(公民身份号码)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克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洪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