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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5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卫庆、吴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庆,吴美丽,柯小军,浙江屹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112号申请执行人徐卫庆,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吴美丽,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柯小军,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浙江屹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海关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83125477。法定代表人吴美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3051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卫庆与被执行人吴美丽、柯小军、浙江屹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17)浙1081执5112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美丽有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保收河西侧(紫金花园)3幢2901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美丽(预告)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保收河西侧(紫金花园)3幢29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0××41】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升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