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0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科泰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与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科泰应用技术有限公司,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科泰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法定代表人孟永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绍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科泰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102民初1353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尚欠标的款155698.50元。案件执行费2235元,案件受理费1885元。共计159818.5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宗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褚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