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飞龙与沈财根、朱巧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龙,沈财根,朱巧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923号原告:王飞龙,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玉文,浙江训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沈财根,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朱巧娟,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龙与被告沈财根、朱巧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飞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龙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飞龙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庄如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