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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飞龙与沈财根、朱巧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龙,沈财根,朱巧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923号原告:王飞龙,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玉文,浙江训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沈财根,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朱巧娟,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龙与被告沈财根、朱巧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飞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龙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飞龙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庄如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