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3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泽廷与秦国龙、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廷,秦国龙,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006号原告:刘泽廷,男,1952年10月8日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滨,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被告:秦国龙,男,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被告: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四馆陶县南环路与滨河路交叉口西行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张俊志,该公司经理。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号华城商业广场***室。原告刘泽廷、秦国龙、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泽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廷撤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刘泽廷负担。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