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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恢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石莹与孟祥礼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莹,孟祥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石莹,女,吉林省柳河县人。被执行人孟祥礼,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四刑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刑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彦奎审判员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清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