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2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位义保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义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5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位义保,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小学文化,住泗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1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叶建华,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利志强,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义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路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义保及辩护人叶建华、利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开始,被告人位义保在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锦昌市场内一巷子内,以扑克为工具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雇请肖某(另案处理)负责发牌和抽水,刘某(另案处理)负责看风,并从中抽水获利约7450元。2017年3月23日零时许,侦查员在上述巷子当场抓获位义保和肖某、刘某以及部分参赌人员,并缴获抽水款、赌资等共计13350元以及赌具1批等。以上事实,被告人位义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位义保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位义保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位义保开设赌场持续时间较短,获利较少,情节相对较轻;2.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家庭困难,家有老人需要被告人照顾。经查,辩护人提出的第3项辩护意见,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因此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予以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位义保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对该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又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并结合考虑被告人开设赌场的次数、持续时间长短、获利情况,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就刑期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位义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13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梽伟邹艳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