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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8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州金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德沃仕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金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沃仕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8276号原告常州金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十路18、20号。法定代表人钟仁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倩芸,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德沃仕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18号5幢3楼312室。法定代表人张敏。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金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德沃仕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州金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