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5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丽与陈艳艳、云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陈艳艳,云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222号原告:郑丽,女,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陈艳艳,女,1974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被告:云前进,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诉被告陈艳艳、云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撤回对被告陈艳艳、云前进���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郑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