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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5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丽与陈艳艳、云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陈艳艳,云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222号原告:郑丽,女,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陈艳艳,女,1974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被告:云前进,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诉被告陈艳艳、云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撤回对被告陈艳艳、云前进���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郑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