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啟学与魏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啟学,魏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137号原告:朱啟学,男,1952年3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业,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魏佐斌,男,汉族,40岁左右,贵州省安龙县人,农业,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朱啟学诉被告魏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啟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与被告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朱啟学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啟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啟学负担。审判员 陈 帮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念念(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