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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啟学与魏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啟学,魏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137号原告:朱啟学,男,1952年3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业,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魏佐斌,男,汉族,40岁左右,贵州省安龙县人,农业,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朱啟学诉被告魏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啟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与被告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朱啟学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啟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啟学负担。审判员 陈  帮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念念(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