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禹城市秦龙酒业有限公司与杨焕利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秦龙酒业有限公司,杨焕利,常玉梅,杨新康,山东艾克思管业有限公司,山东维森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红,武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503号申请人:禹城市秦龙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庆广,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杨焕利,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常玉梅,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杨新康,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山东艾克思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焕利,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维森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李红,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武志强,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禹城市秦龙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秦庆广以自己所有的楼房一套(房权证鲁禹字第X**号)。担保人秦庆华以自己名下的别克商务车一辆(车牌号:鲁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红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禹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0.00元。期限为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禹城市秦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