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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锦良、谢桂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良,谢桂开,向少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4223号申请人:陈锦良,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谢桂开,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向少芬,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申请人陈锦良诉被申请人谢桂开、向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锦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谢桂开、向少芬价值183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陈锦良以其自有房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府前街x号龙凤苑x号楼x幢x梯x层x号)作为本次申请的查封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在183000元的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谢桂开、向少芬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桥北x路x号御景湖畔花园x号楼x层xx号房屋(单元号:x);二、查封申请人陈锦良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府前街x号龙凤苑x号楼x幢x梯x层x号房屋。本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