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谭超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刑初295号被告人谭超盗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豫1525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存在笔误,特此补正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5页第21行所述:窃取他人财物,财物价值25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现更正为:窃取他人财物,财物价值25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本院(2017)豫1525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厚洲审判员 陈 岩审判员 冯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