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5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谭超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刑初295号被告人谭超盗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豫1525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存在笔误,特此补正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5页第21行所述:窃取他人财物,财物价值25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现更正为:窃取他人财物,财物价值25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本院(2017)豫1525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厚洲审判员  陈 岩审判员  冯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