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庆军与卞西斌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军,卞西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4095号原告:王庆军,男,1979年11月23日生人,汉族,住邹城市。被告:卞西斌,男,1977年2月18日生人,汉族,住邹城市。原告王庆军诉被告卞西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尚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庆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