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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万淑平与孙芝兰、万发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淑平,孙芝兰,万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433号原告:万淑平,女,汉族,1974年5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胡志强、尹杰,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芝兰,女,汉族,1966年5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熊本祥,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发勇,男,汉族,1971年1月3日生。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淑平诉被告孙芝兰、被告万发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原告万淑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告万淑平与被告孙芝兰在本案庭审中达成了和解协议,要求撤回对被告万发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淑平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发勇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淑平撤回对被告万发勇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