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7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潘长领与王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长领,王培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848号原告:潘长领,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王培军,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原告潘长领与被告潘王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潘长领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长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长领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长领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俊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