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1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利伟、王丹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伟,王丹阳,戴衍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1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利伟,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住仙居县。被执行人王丹阳,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戴衍凤,女,1969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安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2月15日台州仙居法院(2017)浙1024民初283号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省农信用社62×××27账号内的存款4595元,划拨后解除对该账户存款20×××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包剑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