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伍水长、曾俊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水长,曾俊雄,肖益武,伍辉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水长,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9日临时羁押于湖南省吉首市看守所,同年7月3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储英芳,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孝影,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俊雄,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9日临时羁押于湖南省吉首市看守所,同年7月3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肖培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益武,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9日临时羁押于湖南省吉首市看守所,同年7月3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葛健,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建华,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伍辉东,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9日临时羁押于湖南省吉首市看守所,同年7月3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伍玉林,湖南正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水长、曾俊雄、肖益武、伍辉东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学飞、代理检察员姚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水长及其辩护人储英芳、被告人曾俊雄及其辩护人肖培进、被告人肖益武及其辩护人葛健、李建华、被告人伍辉东及其辩护人伍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水长、曾俊雄、肖益武三人于2016年4月共同出资购买银行卡、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等作案工具并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虚假的时时彩网站,雇佣被告人伍辉东和肖某两人,以“博彩娱乐”、“多盈娱乐”、“吉祥彩票”等虚假网站实施诈骗。截止案发,被告人伍水长、曾俊雄、肖益武、伍辉东等人诱骗被害人徐某登陆“博彩娱乐”虚假时时彩网站充值人民币21551元;诱骗被害人李某1登陆“博彩娱乐”虚假时时彩网站,充值人民币35550元;诱骗被害人纪某登陆“博彩娱乐”、“多盈娱乐”虚假时时彩网站,充值人民币1000元;诱骗被害人陆某登陆“多盈娱乐”虚假时时彩网站,充值人民币225645元;诱骗被害人胡某登陆“博彩娱乐”虚假时时彩网站,充值人民币3200元;诱骗新疆博乐市居民布某登陆虚假时时彩网站,充值人民币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水长、曾俊雄、肖益武三人为共同实施虚假的时时彩诈骗,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雇佣被告人伍辉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博彩娱乐”、“多盈娱乐”、“吉祥彩票”这三个虚假的时时彩诈骗平台,累计骗取他人财物287146元,其中被告人伍辉东诈骗金额为2256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水长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提出利用“多盈娱乐”平台诈骗陆某是18万多元,并不是起诉书指控的225645元,对其他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伍水长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关于李某1被骗一案:起诉书认定李某1被骗35550元,但李某1提供的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未能反映对方的户名或账号,不能证明这些款项是打到被告人控制的账户;如果确系通过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向“赵某”账户充值的,应该提供支付宝转账记录。故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诈骗金额不能确定。2、关于陆某被骗一案:①陆某提供的农行交易明细与他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印证的有6笔,2016.6.13日转到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25000元与本案无关,2016.6.30日转到支付宝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一笔10000元,因该日陆某已经没有玩时时彩了,亦与本案无关。②诈骗陆某是被告人伍辉东负责的,伍辉东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均供述诈骗了陆某17万多元,且与其交代自己分得4.5万元(按照25%的比例提成)相印证。因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一致,且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等不能直观反映诈骗金额,故应该本着刑法谦抑性原则认定涉案金额。3、被告人伍水长的供述及庭审均能反映其仅借用了名叫“曾某2”的支付宝一次,是用于收取被害人徐某的支付宝转账,其他均没有用过“曾某2”的支付宝。不能仅凭“曾某2”支付宝的交易记录而断定伍水长等人的诈骗数额,必须有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与公安机关的查询等相印证。二、被告人伍水长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1、被告人伍水长在共同犯罪中只起配合、辅助作用,相当于从犯;2、被告人伍水长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伍水长归案后如实交代,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4、伍水长是急于改变家庭贫困的现状而误入歧途。被告人曾俊雄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对诈骗陆某的数额有异议。被告人曾俊雄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提出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曾俊雄负责拉客户及后勤工作,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轻于其他被告人;2、被告人曾俊雄没有犯罪前科、当庭自愿认罪;3、被告人曾俊雄积极退赃,可以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肖益武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认为诈骗陆某的金额是18万元。被告人肖益武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诈骗被害人陆某225645元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陆某提供的银行流水记录的金额与指控的数额不能印证,从被告人控制的支付宝、银行卡等证据均不能反映被害人陆某被骗数额为225645元,且四名被告人均供述骗到陆某的数额是18万余元。二、被告人肖益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1、被告人肖益武在犯罪团体内起次要作用;2、被告人肖益武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肖益武属于初犯;4、被告人肖益武是因缺少教育、家庭困难导致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伍辉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认为指控诈骗陆某的金额是225645元不是事实。被告人伍辉东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陆某的银行流水记录无法体现受害金额为225645元,四被告人的供述及支付宝交易记录也不能认定起诉书指控的金额;2、被告人伍辉东受雇于其他三被告人,且仅负责前台,对后台没有权限,其行为不能单独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应当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伍辉东为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伍辉东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左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水长、曾俊雄、肖益武三人于2016年4月共同出资购买银行卡、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等作案工具,并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虚假的“时时彩”网站,雇佣被告人伍辉东和肖某两人,利用注册的QQ号码加入“时时彩”QQ讨论群,在群里找人加为好友,如果对方愿意,就以诱导的方式让他人在其提供的虚假“博彩娱乐”、“多盈娱乐”、“吉祥彩票”等网站注册充值。被告人伍水长通过后台更改出奖号码的方式让被害人先赢钱,待被害人准备将网站账户里的钱提现时,冒充客服以被害人银行卡错误、账户被冻结等理由,让被害人不断往账户充值,如果被害人不愿意再充值时,被告人伍水长就将被害人踢出群并拉黑被害人。现已查明,被告人伍水长、曾俊雄、肖益武、伍辉东利用上述方式共骗得6名被害人财物共计235951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6月9日至16日,利用虚假的“多盈娱乐”时时彩网站,骗得被害人陆某共计人民币18万元。2、2016年6月28日至30日,利用虚假的“博彩娱乐”时时彩网站,骗得被害人徐某共计人民币21551元。3、2016年6月份,利用虚假的“多盈娱乐”、“博彩娱乐”时时彩网站,骗得被害人纪某共计人民币1000元。4、2016年7月12日至18日,利用虚假的“博彩娱乐”时时彩网站,骗得被害人李某1共计人民币30000元。5、2016年7月份,利用虚假的“博彩娱乐”时时彩网站,骗得被害人胡某共计人民币3200元。6、2016年7月,利用虚假的“多盈娱乐”时时彩网站,骗得被害人布某人民币200元。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伍水长在湘西吉首市人民南路派克公寓1001室被抓获;被告人曾俊雄、肖益武、伍辉东在湘西吉首市水畔名城小区18栋703室被抓获。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曾俊雄退缴赃款2595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伍水长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份,其与肖益武、曾俊雄共同商议并出资购买诈骗网站平台和设备,并雇佣伍辉东、肖某,利用三个虚假的“时时彩”网站实施诈骗,约定谁拉客户成功先分得诈骗金额的25%,余款其与曾俊雄、肖益武平分,共骗得被害人23万多元,自己分得5万多元;其中伍辉东做成一笔18万元大单的事实。2、曾俊雄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月份,其与伍水长、肖益武共同谋划利用虚假网站进行诈骗,约定其与伍水长、肖益武做的单子三人平分,伍辉东和肖某做的单子,每人按25%提成,余款三人平分,自己共分得近3万元;7月中旬,其用“博彩娱乐”网站,以昵称为“沫沫”的QQ号骗取了QQ昵称为“海神思”的3万多元,和肖益武共同骗取QQ昵称为“梁梁梁”2万多元的事实。3、肖益武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4月份,伍水长提议用“时时彩”网站诈骗后,共同出资购买犯罪工具实施诈骗,其分得赃款8万多元,其中伍辉东利用“多盈娱乐”网站骗得QQ昵称为“小陆同志”18万余元,自己和曾俊雄通过“博彩娱乐”网站共同骗取QQ昵称为“梁梁梁”的2万元左右,曾俊雄通过“博彩娱乐”网站骗取QQ昵称为“海神思”的3万多元的事实。4、伍辉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诈骗网站是伍水长、肖益武、曾俊雄合伙的,其是打工的,主要是在前台拉人进入网站平台,按骗取金额的25%拿提成,其通过“多盈娱乐”网站以“忘了伤”的QQ让一个QQ名叫“小陆同志”的累计充值了近18万元,得到45000元的提成,并被奖励一部苹果6S手机,其还骗十几个人充值100元,另有一人被骗4000多元。二、被害人陈述1、陆某的陈述,证明其在2016年6月9日至16日,被QQ号为96×××11网名为“忘了怎么哭”的人添加为好友后,在“时时彩”网站陆续被骗23.3万元的事实。2、徐某的陈述,证明其QQ号昵称叫“梁梁梁”,2016年6月27日被QQ昵称为“芳芳”的加为好友后,被骗21551元,分别是向户名为“赵某”与“天奇”的账户转账1000元和20551元的事实。3、纪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6月份,其在不同网站投注被骗,其中向“多盈娱乐”网站上用户名叫“惠某”的充值2100元的事实。4、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12日,其被QQ号码是28×××52(昵称“沫沫”)的添加为好友后,在虚假“时时彩”网站被骗39950元,一是向182××××4509的支付宝账号(用户名为“赵某”)累计充值34250元,二是向支付宝名称为“曾某2”的账户累计充值5700元的事实。5、胡某的陈述,证明在2016年7月5日至10日,其在“博彩娱乐”网站被QQ号码为28×××52、昵称为“沫沫”的人骗着充值3200元的事实。6、布某的陈述,证明在2016年7月份,其在“时时彩”网站被骗充值200元的事实。三、证人证言1、肖某的陈述,证实其被肖益武叫去吉首主要是做饭,顺便也拉人进网站,当时和其住在一起从事诈骗的有肖益武、曾俊雄和伍辉东,自己做了大概有6000元“业务”。2、伍某(伍水长母亲)的陈述,证实其在2012年办的农行银行卡(卡号为62×××13)自2013年之后就没有用过。3、曾某1的陈述,证实其与本案伍水长等人“业务”上没有关系,各自独立进行。4、彭某的陈述,证实其将位于湘西吉首市人民南路的派克公寓1001室出租给曾某1,曾某1和另外一个男子同住。四、书证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实四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被抓获经过。2、租赁合同,证明湘西吉首市水畔名城小区18栋703室是被告人肖益武向蔡某承租的。3、吉首市看守所证明,证实四名被告人自2016年7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同年7月3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带回桐城市收押。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向上海宝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调取了涉案支付宝账号、银行账户的相关情况。6、徐某提供的支付宝截图、博彩彩票页面截图及聊天记录,证明被害人徐某被QQ名为“芳芳”的添加为好友、通过支付宝向“赵某”“天奇”账户累计转账21551元、被骗不能提现的聊天记录。7、李某1的银行交易记录,证明被害人李某1自2016年7月2日至31日招商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其中包含了被骗35550元的支付记录。8、纪某的支付宝截图及QQ界面,证明被害人纪某向用户名叫“惠某”的充值1000元的事实。9、陆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说明、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陆某的QQ号码是11×××19、昵称是“小陆同志”,其通过支付宝和网银充值方式付款。10、布某的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布某在2016年7月6日向“赵某”银行卡转账200元。11、情况说明,证明从被告人曾俊雄、伍水长的QQ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被害人李某1使用的QQ号为26×××72,昵称“海神思”,及“沫沫”与“海神思”的聊天记录。五、电子数据1、手机涉案电子提取恢复,证明公诉机关的部分相关证据是从四名被告人的手机中依法提起的事实。2、电脑与U盘涉案电子数据提取恢复,证明公诉机关的部分相关证据是从四名被告人使用的电脑中依法提起的事实。3、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被害人进行转账支付的对方账户分别是“赵某”和“曾某2”的事实。六、辨认、搜查笔录1、被告人伍水长的辨认笔录,辨认同案犯伍辉东、肖益武、曾俊雄的事实。2、被告人曾俊雄的辨认笔录,辨认同案犯伍水长的事实。3、肖益武的辨认笔录,辨认同案犯伍水长、曾俊雄、伍辉东的事实。4、伍辉东的辨认笔录,辨认同案犯肖益武、曾俊雄、伍水长的事实。5、肖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同案犯曾俊雄、伍辉东的事实。6、搜查、扣押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伍水长、被告人肖益武、曾俊雄、伍辉东租住处进行搜查,依法对涉案犯罪物品进行扣押的事实。七、物证:电脑、无线网卡证明四名被告人利用电脑、无线网卡等工具,开设虚假网站进行诈骗的事实。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水长、曾俊雄、肖益武、伍辉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时时彩”网站,诱骗不特定的人员在虚假网站注册账户并充值,骗得钱财共计235951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四名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本案被告人诈骗数额问题,本院认为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外还应当结合已查明的支付宝等账户流水、交易账户记录等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陆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记录的金额与起诉书指控的金额不能相互对应,从被告人控制的支付宝、银行卡等证据亦不能反映出被害人陆某被骗金额,仅有被害人陆某陈述被骗数额为23.3万元,故指控被告人诈骗被害人陆某225645元的证据不足。本案四名被告人均供述骗得被害人陆某(QQ名“小陆同志”)18万多元,被告人伍辉东供述其从被害人陆某诈骗数额中得到4.5万元的提成(25%的提成)亦可印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定诈骗被害人陆某数额为18万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李某1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不能反映交易的对方户名或账号,提供的赵某、曾某2支付宝账户的交易,亦不能与李某1的银行交易记录相对应,指控被告人诈骗被害人李某135550元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肖益武、曾俊雄均供述其二人共同骗得李某1(QQ名“海神思”)3万多元,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定诈骗李某1数额为3万元。被告人伍水长从犯罪预谋阶段即参与其中,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掌握着后台管理权限,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被告人伍水长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伍水长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伍水长、曾俊雄、肖益武系共同犯罪,应对整个诈骗活动负责。被告人伍辉东受雇于其他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从轻处罚,需对诈骗被害人陆某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俊雄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水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肖益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曾俊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伍辉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二0年一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扣押的人民币890元、被告人曾俊雄退缴的人民币25951元,返还给被害人;继续追缴四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09110元(其中被告人伍辉东仅对被害人陆某的被骗数额承担退赔责任),按被骗数额分别返还给相关被害人。六、对扣押的笔记本电脑7台、天翼上网宝、无线网卡、无线扩张器、U盘、手机7部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 浩审判员 叶险峰审判员 黎俊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