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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武业、蒋清武、秦东亮、唐俊科、匡文明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唐武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清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秦东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俊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匡文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跃平,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武业、蒋清武、秦东亮、唐俊科、匡文明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