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4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可为与延吉市金鑫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蒙、赵岩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可为,延吉市金鑫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蒙,赵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522号原告:郭可为,男,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延吉市金鑫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于士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蒙,男,成年人,住延吉市。被告:赵岩,男,成年人,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可为诉被告延吉市金鑫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蒙、赵岩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可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可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可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郭可为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