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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行审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汝州市米庙镇铁炉马村委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汝州市米庙镇铁炉马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82行审372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186号,组织机构代码00550740-9。法定代表人何学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亚杰,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钟伟,汝州市国��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汝州市米庙镇铁炉马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伟超,系村委会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6]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查证“2007年4月1日,汝州市米庙镇铁炉马村委会(甲方)和汝州市青龙街22号吴遂芝(乙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村委会同意将村西南(老林场)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吴遂芝使用,转让面积21.55亩,每亩土地补偿费为28000元,共计603400元整,最终实际补偿为623000元整。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汝州市米庙镇铁炉马村西南(老林场),四至:东至骨粉厂;西至沟边;北至集体地;南至侯樊线,占地总面积16787.32平方米(折合25.18亩),占地类型为耕地和其他土地,其中耕地面积为12649.264平方米(约折合18.97亩),其他土地面积为4138.056平方米(约折合6.21亩)。占地总面积16787.32平方米(折合25.18亩)中,15789.809平方米(折合23.684亩)符合汝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97.511平方米(折合1.496亩)不符合汝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16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汝州市米庙镇铁炉马村委会作出了汝国土决字[2016]1012号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的623000元人民币;2、并对违法所得的623000元人民币处以20%的罚款,计人民币1246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747600元整”。本决定向被执行人汝州市米庙镇铁炉马村委会送达后,被执行人汝州市米庙镇铁炉马村委会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汝州市米庙镇铁炉马村委会进行了履行义务催告,被执行人汝州市米庙镇铁炉马村委会仍没有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的材料有:1、立案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及回证;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6、身份证及相关证据;7、责令改正通知及回证;8、处罚告知及回证;9、听证告知及回证;10、处罚决定及回证;11、催告书及回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汝国土资罚决字[2016]1012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6]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杨明国审 判 员  张海民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剑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