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邵振辉、邵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振辉,邵金华,许有玲,邵高德,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振辉,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邵金华,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许有玲,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邵高德,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周晓秋,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22号信息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311,组织机构代码78857993-4。法定代表人:林初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邵振辉、邵金华、许有玲、邵高德与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有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