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袁维东与袁村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维东,袁村德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696号原告:袁维东,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袁村德,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袁维东与袁村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维东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维东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喜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