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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兆敏、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兆敏,程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30号申请人:张兆敏,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程春红,男,1981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申请人张兆敏与被申请人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确保以后的法院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张兆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程春红名下的豫B×××××号小型轿车,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张兆敏提供49845元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兆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程春红名下的豫B×××××号小型轿车。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