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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信银行某某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中信银行某某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95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中信银行某某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信银行某某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戴景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利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