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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8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容嘉、崔清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容嘉,崔清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8410号之一申请人:刘容嘉,女,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崔清宇,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人刘容嘉与被申请人崔清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津0110民初84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崔清宇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映湖苑10-1-401号房屋。申请人刘容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崔清宇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侯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