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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生华与被告张永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华,张永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849号原告:张生华,男,汉族,住华池县。被告:张永权,男,汉族,住华池县。原告张生华与被告张永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生华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生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张生华负担337.5元。审判员  赵生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慕景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