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生华与被告张永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华,张永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849号原告:张生华,男,汉族,住华池县。被告:张永权,男,汉族,住华池县。原告张生华与被告张永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生华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生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张生华负担337.5元。审判员 赵生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慕景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