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春颍与黄荣、谢安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春颍,黄荣,谢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潘春颍,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黄荣,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谢安飞,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潘春颍与黄荣、谢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安飞皖K×××××牌照的丰田牌小汽车系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谢安飞的皖K×××××牌照的丰田牌小汽车一辆,期限为一年。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迟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