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浙阳、朱伯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浙阳,朱伯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024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96640630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心意广场1幢17层。法定代表人汪尧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波、严丽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浙阳,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委托代理人竺泳锋,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伯均,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月明、朱伯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审理中,本院查明原告诉称借款均已用作自用,未实际交付与被告许月明。因此原告有涉嫌虚假诉讼的嫌疑,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