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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2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申请执行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高,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2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钟高,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草池镇安顺街386号。法定代表人:鄢定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钟高申请执行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以(2016)川2081民初208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并于2017年6月7日作出拍卖裁定,2017年7月28日江佑君以8000000元最高价竞得。支付执行费12707元后,申请人钟高受偿787293元,未受偿本金21270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