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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丽娟与芜湖市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娟,芜湖市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娟,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市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久胜,总经理。关于杨丽娟与芜湖市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芜仲字第13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丽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芜湖市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为皖BFY6**的小型汽车过户给其冲抵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于被执行人芜湖市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宝马牌小型汽车(牌照为皖BFY6**)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杨丽娟所有,该小型汽车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杨丽娟。二、申请执行人杨丽娟可持本裁定到有权机关办理相关车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俊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凤林书 记 员 王四维 微信公众号“”